會員互助金

會員互助金 會員福利

93 年3 月17 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8 年1 月14 日第七屆第九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105 年3 月29 日第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9 年7 月27 日第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5 年3 月29 日第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會為發揚會員互助合作精神,增進會員福利,解決會員急難事故為目的,特訂定本會員互助辦法。
第二條 本會所屬會員均享有互助互惠之權利。
第三條 互助金發給範圍暫定如下:(第一至六項須入會滿三年,始有資格申請)
一、本人結婚互助:會員因結婚發給互助金新台幣
二、本人生育互助:會員本人生育發給互助金新台幣壹仟元
三、本人死亡互助:會員因傷病或遭遇意外死亡者發給互助金新台幣參仟元
四、家屬死亡互助:會員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發給互助金新台幣壹仟元
五、殘廢互助:會員因傷或意外事故終身殘廢,不能從事本業工作者,經公立或勞保指定醫院診斷證 明屬實而必須退會。
六、災難互助:會員遭遇天災房屋損毀或遭遇意外重傷住院治療六個月以上而不能工作,經屬實者一次發給慰問金新台幣參仟元。
七、老年互助:會員申請退會者,按下列標準發給一次安老金。
(一)入會滿十年以上者,一次發給新台幣壹仟元。
(二)入會滿十五年以上者,一次發給新台幣貳仟元。
(三)入會滿二十年以上者,一次發給新台幣參仟元。
(四)入會滿廿五年以上者,一次發給新台幣伍仟元。
(五)入會滿三十年以上者,一次發給新台幣柒仟元。
第四條 會員申請上述各項互助金應於事故發生出院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 理,未申請互助金以前退會而損失互助資格者不得請補發互助金。
第五條 會員因下列情事者不得發給互助金。
一、犯罪判死刑或畏罪自殺者。
二、不按期繳納互助費者。
三、在欠繳會費期間發生事故者不予給付。
第六條 會員遇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互助事故發生者,會員本人死亡者,應檢送死亡證明書及 受益人身份證影 本及私章,家屬死亡者,應檢送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會員身份證影本及私章,老年退休會員應檢送身份證影本及會員證與私章送會審核。
第七條 本會受理會員各項互助金申請審查由互助委員會核發後發給之。
第八條 經費來源,由常年會費項下支出。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正,提經會員大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