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3月29日第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101年3月27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103年3月31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104年3月31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107年3月31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01條 本會章程依照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和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02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保險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03條 本會以互助合作、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福利、改善會員生活、維護勞工安全衛生並協助政府推
行政令為目的。
第04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南市中西區大埔街50號3F。
第二章 任務
第05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會員就業之輔導及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申報。
二、勞工教育及會員康樂活動之舉辦。
三、會員生計或工作之調查、統計。
四、會員疑難、法令之陳述並答覆諮詢。
五、有關保障會員權益事項。
六、福利事業或合作事業之舉辦。
七、勞資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
八、勞動條件之促進及改善。
九、其他符合本會宗旨及有關法令規定並配合政府政策實施計劃執行與任務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06條 凡在台南市行政區域年滿20歲以上男女具有下列資格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凡是從事人壽保險、產物保險以及有關從事保險之勞工必須取得相關證照,如壽險或產險證照並取得登錄即可。
第07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褫奪公權者。
二、離職轉業者。
三、凡積欠會費三個月以上者,即停止會員權益。
第08條 會員入會時應備妥相關文件,親自到本會填具入會申請書、切結書乙份,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相關各項會費後發給會員證始得為本會會員。
第09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暨本會一切福利。
第10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與按期繳納各會費之義務。
第11條 本會代辦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會員勞工保險,勞、健保費之徵收得委本工會預收三個月,由本會寄發
繳款單給會員繳納,於限期內經本會催繳仍未繳納者,工會除向勞保局申請退保外,會員應無異議
自願放棄各項勞保給付之權利,工會不負任何責任。
第12條 一、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件,按期繳納各種費用及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如逾期未繳納
任一應繳之會費,則暫停其一切權利及相關福利事項。俟補繳後,始得復權。
二、違反本會章程及不按期繳納各種會費,或有損本會名譽及團體利益者,經由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
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並由本會辦理徹銷會籍,再提出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通過,並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13條 會員退會時應到本會辦理退會手續,但入會時所繳的費用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章 組織
第14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大會閉幕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15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年滿二
十歲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之日起算。
第16條 理、監事因下列之一情形者,解任時遺缺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
一、無故連續兩次未出席會議者。
二、自動辭職經由理、監事會通過者,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之。
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利益者。
第17條 本會理、監事為義務職,但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得酌給車馬費,會務人員有給職,並依「工
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聘任之。
第五章 職權
第18條 本會組織理事會,就理事中選理事長一人(連選得連任一次),處理日常之會務。理事會設秘書一人,
並視業務之需要得設幹事若干人。
第19條 監事會就監事中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辦理監察日常會務。
第20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會員之除名。
四、審查本會預、決算。
五、基金之籌募。
六、審查理、監事之工作報告及複議理、監事之決議案。
七、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之代表。
八、決議本會工作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21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處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決議案、採納會員之建議、擬定工作計劃、籌募經費並編擬預算及
決算。
三、辦理會員入會、退會及移轉事項。
四、辦理會員加勞保等業務。
五、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22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二、審查會務進行之狀況。
三、有向理事會諮詢複議之權。
第23條 加入本會之所有會員皆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勞工教育及TTQS訓練,及格者由本會發給證書,本會每
年依規定查會籍乙次。
第六章 會議
第24條 本會會議訂下列四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辦一次。
二、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四、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理、監事會如有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分別召開臨時理、監事會。
第25條 本會得參加本業省聯合會或上級單位。
第26條 本會各種會議均需過半數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27條 本會理、監事會開會時均應親自出席,不得缺席,非正當理由不得請假,候補理事得列席會議。
第28條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會員代表行之,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
限,委託之會員代表不得超過出席人員之三分之一。
第七章 經費
第29條 本會之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壹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經常會費:每月壹佰伍拾元(內含互助金50元),每次繳納(預收)三個月,繳納不得退還。(會員
繳滿會費一年以上即可享有本會福利,如:聯誼活動、年節禮品)。
三、本年代收勞保費、健保費採季繳方式(於一、四、七、十月寄單代收),採各專戶管理,於期限內
按月繳至勞、健保局。
四、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
五、樂捐款。
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因有特別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並送請台南市政府核備後始得
行之。
第30條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每年均提交大會提報並審議,每三個月向理事會編造會計報告書,連同單據憑
證經理事會通過後送由監事會審議,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31條 本會經費之支付其年度決算不敷使用時,得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酌予提高會費徵收額。
第32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上
級工會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第33條 本會印信不得對外擔保,對會內外任何財務及訴訟之自然法人等保證之用,否則本會概不負責,但
如經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得專案報請主管官署備案者除外。
第34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章 附則
第35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修改時亦同。
第36條 本工會章程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佈施行之(修正時亦同)。